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题干
甲持枪追杀乙,乙极度惊恐之下驾车逃离,途中撞死刚从宾馆走出的丙。问: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可客观归责于甲。依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须能归属于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判断上先事实因果、后规范归责。
- 第一,制造法不容许的危险,实行行为须使他人法益陷入超出日常生活的危险;
- 第二,危险在结果中实现,死亡须是该危险的自然展开而非偶然叠加;
- 第三,介入因素不异常,第三人面对该危险作出的通常反应不中断归责。 本案中,甲持枪追杀,制造紧迫生命危险;乙极端恐惧下驾车逃离,惊慌失措属通常反应,慌乱中撞死丙正是该危险之实现,非异常巧合。故不属意外事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否异常,是判断归责是否中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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