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风险排除客观归责
题干
甲、乙相约登山。途中甲见石块即将砸中乙头顶,便一把推开乙。乙摔倒,石头砸中其手臂,致乙轻伤。问:甲是否需要对乙的轻伤结果负责?
甲无需为乙的轻伤结果担责,其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不法。依据《刑法》及客观归责原理,结果归责须具备三项要件:
- 第一,创设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
- 第二,该危险在结果中实现;
- 第三,结果处于构成要件保护范围。 本案中,甲见石块即将砸中乙头部而推开乙,实为以手臂轻伤替换头部重创,风险整体被降低而非升高,未制造禁止的危险;乙的手臂轻伤虽已发生,但源于降低后的剩余风险,不得归责于降低风险者。故甲对乙的轻伤不负刑事责任。客观归责降低风险未制造危险,剩余风险现实化的结果不得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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