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第三行为时因果关系的归属

刑法-27 · 客观不法要件:因果关系 · 案例题 · 必考 · 19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水性不好的乙推入水库,乙随即抓住足以保命的浮木;路过的丙为报复债主乙,抽走该浮木,乙溺水身亡。问:甲、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乙的死亡结果只能归属于丙的行为,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依据《刑法》第232条,结果归责取决于所创危险是否现实化。
  1. 第一,行为须制造致死危险;
  2. 第二,该危险须未被切断地发展;
  3. 第三,死亡须由该危险直接实现。 本案中,甲推乙入水虽制造溺亡危险,但乙当即抓住浮木,危险尚处于未现实化阶段;丙为报复抽走浮木,另起并直接实现溺亡危险,乙因此死亡。故甲负故意杀人未遂,丙负故意杀人既遂。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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