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行为与被害人自杀的因果关系
题干
甲以淘宝订单异常退款为名,骗走大学生乙的三万元。乙无法接受被骗事实,跳湖自杀。问:甲的诈骗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甲的诈骗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保护对象是财产,其不法构成所防范的危险仅指向财产损失。
- 第一,行为须制造法所不容许的危险;
- 第二,该危险须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
- 第三,结果须落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 本案中,甲虚构退款理由骗走乙三万元,所创危险仅指向乙的钱款;乙受骗后不愿接受而投湖自尽,属自陷风险,死亡并非诈骗危险的实现,已超出诈骗罪的保护射程。故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于诈骗行为,仅就三万元成立诈骗罪。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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