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题干
试述被害人特殊体质为何不属于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因果链条,以及认定因果关系后为何仍需判断主观要件。
被害人特殊体质不属于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就存在的客观条件,一般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
- 第一,时间在先:特殊体质在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前已经存在,并非犯罪过程中半路出现的新原因,故不必按介入因素规则审查。
- 第二,引发关系:危害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并导致死亡,该引发关系并不异常,故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第三,客观性:行为人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有无认识,均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 第四,责任与因果相分离: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只解决客观要件,行为人是否担责还需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判断口径:先客观判断因果,再主观判断故意或过失;有因果而无罪过,不对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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