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与合议庭的适用情形

民诉-136 · 民诉偏理论类考点汇总 · 常考 · 30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民事诉讼中独任制与合议制的适用情形,并说明发回重审、再审时合议庭组成的要求。
审判组织须与审级、程序、难易程度匹配,独任制不得超出法定情形。
  1. 第一,简易程序一审只能独任,普通程序一审以合议为常态,采单一式合议或陪审制。
  2. 第二,基层法院一审普通程序可独任,前提为基本事实与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确,其余情形不得独任。
  3. 第三,二审独任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还须中院审理、一审经简易程序或不服裁定上诉,否则一律组成合议庭。
  4. 第四,发回重审、再审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依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再审按原审程序组成,原二审或提审的只能单一式合议。
  5. 第五,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不得独任。判断口径:一审独任由法院决定,二审独任由当事人决定,重审、再审排除独任。参见《民事诉讼法》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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