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的审判组织与程序
题干
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货款纠纷,由韩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该院以基本事实未查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由韩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二人共同组成合议庭,并经双方同意改走简易程序。问题:法院上述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发回重审结论:不合法,法院有两处违法。其一,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原独任法官不得参与重审;本案仍由韩法官入庭,违反该要求。重审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制本身合法,问题在人选不合法。其二,此类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不得改为简易程序,双方合意不能变更程序类型,也不因发回当然简化。故韩法官入庭、适用简易程序两项做法均不合法。《民事诉讼法》 重审要诀:换人组庭,走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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