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题干
甲公司将公章交乙公司保管,并约定对外签约须经乙公司同意。乙公司利用保管的公章,擅自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另订补充协议,变更仲裁管辖,甲公司不予认可。乙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依据《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 第二,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 第三,存在使相对人合理信赖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本案中,乙公司未经授权即以甲公司名义另订协议,前两项看似具备;但该协议的相对方正是乙公司本身,属自己代理,缺少可产生信赖的独立相对人,也无所谓善意,故表见代理不成立。该协议未经甲公司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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