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终结后才发现回避事由的救济

民诉-09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 案例题 · 常考 · 229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庭辩论终结后第二天,乙才发现对方当事人甲与本案审判员系亲兄妹关系。问:此时乙应如何救济自身权益?
结论:辩论终结后乙已不能再申请回避,只能待一审裁判作出后,以原审违反回避制度为由提起上诉。理由:申请回避原则上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知悉较晚的,最迟也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主张;甲与审判员系近亲属,本属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但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法院才可能据此更换审判人员。辩论终结后庭审程序已闭合,该申请权随之丧失,事后再知悉回避事由也不能补提。可行路径是等待一审裁判,以原审存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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