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独任制的适用限制

民诉-07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 案例题 · 常考 · 174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市A区法院受理邓某与姜某的名誉权纠纷,按普通程序审判后作出判决,驳回邓某全部诉讼请求。邓某上诉至该市中级法院,中院认为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且双方均同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遂决定由审判员韩某独任审判。问题:中院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不合法。中级法院在第二审中适用独任制有严格范围:只能针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并且要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还须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一审走的是普通程序,又以判决方式实体结案,明显不属于上述情形;程序适用条件由法律限定,当事人同意无法弥补,故中院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二审,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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