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后二审可沿用原合议庭
题干
甲与乙因代理合同纠纷涉诉,甲对A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甲市中院以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发回重审。甲对重审后的判决再次上诉,甲市中院仍指定原合议庭成员审理该案。问:该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结论:合法。甲市中院作为二审法院,虽两次受理同一纠纷,但首次二审仅作程序审查即发回重审,并未对实体争议作出判断,无从形成先入为主的成见;法律关于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要求,只约束被发回的原审法院,对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组成并无强制更换义务。因首次二审未作实体审理,合议庭成员再次审理亦无预断可言,故不违反回避规则与合议庭组成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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