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民保全与一并审理原则

刑诉-222 · 附带民事诉讼 · 常考 · 253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附带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启动主体与措施,以及附民部分与刑事部分应当如何安排审理。
附民部分原则上随刑事审判同步推进,并可借助保全保障将来执行。
  1. 第一,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依职权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原告人或检察院可申请法院采取保全。
  2. 第二,审理上应当一并审理,仅当为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所必需时,才允许刑事审结后交由同一审判组织续审。
  3. 第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可能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不列为附民被告,并告知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口径:能一并审即一并审,拆分以迟延风险为限。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02条《刑诉解释》第196条《刑诉解释》第195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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