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民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题干
甲、乙共同盗窃,乙因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被酌定不起诉,甲被提起公诉。被害人丙对二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乙却下落不明,查找耗时过长可能使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法院遂对乙缺席判决。问:法院对乙缺席判决的做法是否正确?
法院的做法不正确不得对下落不明的附民被告缺席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5条第2款、第3款,缺席判决只针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附民被告。要件:
- 第一,对象是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
- 第二,处于下落不明或用公告送达以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状态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
- 第三,留案审理可能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可能导致刑事审判过分迟延。 本案乙被酌定不起诉,不是刑事被告人,仅具附民被告身份乙非刑事被告人;乙经查找下落不明乙经查找下落不明,继续等待将使刑事部分迟延,故不能对其缺席判决,而应不将乙列为附民被告,告知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告知丙另行起诉。 缺席判决与下落不明是两条不同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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