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
题干
乙持铁棍击打甲头部致死。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乙提起公诉,甲之妻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约六十万元。庭审中,法院因乙家境困难、暂无赔偿能力,为提高效率决定将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法院该做法是否正确?
不能分开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须与刑事案件同案审理。
- 第一,应当一并审判;
- 第二,例外仅限于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方可在刑事部分审结后再处理民事请求;
- 第三,即便分案,仍须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不得另行组成法庭。可见分案的正当前提是附带民事部分繁杂、可能拖累刑事审判进度。 本案法院仅因乙暂无赔偿能力、为提高效率即行分案,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属于以赔偿能力欠缺为由分案,缺乏法律依据,做法不正确。附带民事诉讼分案的唯一正当理由: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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