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的构成与协商前置

民法-50 · 合同解除 · 常考 · 242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三年期原料供货合同。履行一年后国家出台环保新政策,原料价格暴涨三倍,乙公司继续供货将严重亏损,遂直接发函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结论:乙公司不能直接通知解除,应先请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请变更或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方可请求重新协商。
  1. 第一,变化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2. 第二,该变化须订立时无法预见且非正常商业风险;
  3. 第三,继续履行须明显不公平,并须经协商前置程序。 本案环保新政非双方预见所及,价格暴涨超出市场正常波动,构成情势变更;乙公司未协商即通知解除,不发生解除效力。 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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