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中违约方可诉请解除

民法-49 · 合同解除 · 案例题 · 常考 · 262 字 · 3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承租A公司商铺经营茶楼,约定租期六年。第三年甲因亏损决定停业,交还钥匙、清空并搬离房屋,A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仍要求甲付租至租期届满。甲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结论:甲可诉请法院解除租赁合同,但仍须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债务出现法定除外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1. 第一,须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
  2. 第二,须该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第三,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本案租赁为继续性给付,甲已清空搬离,继续履行缺乏现实基础,A公司坚持收租已无意义,构成合同僵局。守约方同意并非解除的前提,但解除不影响甲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方解除须经诉讼或仲裁,不得单方通知对方解除
此处 3 个采分点,约 262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3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