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僵局中违约方可诉请解除
题干
甲承租A公司商铺经营茶楼,约定租期六年。第三年甲因亏损决定停业,交还钥匙、清空并搬离房屋,A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仍要求甲付租至租期届满。甲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结论:甲可诉请法院解除租赁合同,但仍须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580条,非金钱债务出现法定除外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院可依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一,须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
- 第二,须该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第三,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 本案租赁为继续性给付,甲已清空搬离,继续履行缺乏现实基础,A公司坚持收租已无意义,构成合同僵局。守约方同意并非解除的前提,但解除不影响甲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方解除须经诉讼或仲裁,不得单方通知对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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