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民法-138 · 合同变更与解除 · 案例题 · 常考 · 24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出资一百万元与乙订立委托理财合同,资金交由乙在证券市场运作,并限定只投中低风险产品以控制亏损。签约一个月后甲想收回资金。问:甲能否解除该合同?
能。甲可以单方解除该委托理财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的解除规则是:
  1. 第一,须存在有效委托关系;
  2. 第二,解除主体不受限制,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提出;
  3. 第三,行使时无须解除事由,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 本案中,甲出资、乙受托在证券市场运作资金,双方形成典型的有偿委托关系,合同虽冠以理财之名,性质上仍属委托;甲要求收回资金,即为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需乙同意,也不问乙有无过错,通知到达乙时合同即告解除;但解除致乙受损的,甲须赔偿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 任意解除可以自由行使,有偿委托的赔偿范围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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