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解除撤诉后的解除时点
题干
甲起诉乙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起诉状副本5月8日送达乙,甲随后撤诉。甲认为合同已于5月8日解除。6月1日甲又向乙寄出解除通知,6月3日到达乙处。问:该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
合同于6月3日通知到达时解除。依据《民法典》第565条,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时解除;未通知而直接起诉,经法院确认解除主张的,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
据此:
- 第一,起诉状副本送达产生解除效果以法院确认解除主张为前提;
- 第二,撤诉后再次通知的,自通知到达时解除;
- 第三,撤诉后再次起诉的,自后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甲撤诉后原诉未经确认,解除效果未发生,5月8日不成立;6月3日通知到达乙处,合同于该日解除。 注意撤诉后是否再次通知或再次起诉,两者时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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