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的构成与救济

民法-136 · 合同变更与解除 · 案例题 · 常考 · 27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将房屋以100万元出卖给乙,约定乙首付20万元、余款80万元向银行贷款。乙付清首付后,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出台,乙丧失贷款资格、无力支付余款。甲仍要求乙履行购房义务。乙可主张何种权利?
乙可主张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乙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为《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其要件为:
  1. 第一,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 第二,变化于订约时不可预见;
  3. 第三,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4. 第四,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本案中,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首付后政策调整,乙不再有贷款资格、余款无从筹措,该变动乙当日无从预见,也非市场行情涨落所致,构成情势变更;强行要求乙付款购房,已超出其订约时的负担预期,乙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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