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下的合同司法解除
题干
甲培训机构与业主乙签订五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场地开展学科类培训,并约定无论政策等客观状况如何变化租金均不调整。次年「双减」政策出台,甲生源锐减、收入下滑,按原租金经营陷于严重困难。甲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能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533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2条,情势变更的司法救济须具备三个要件:
- 第一,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 第二,该变化于缔约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 第三,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以「政策变化不得调整」的约定排除上述救济的,属预先排除适用情势变更,不能拘束法院。 本案中,甲、乙签约时无从预见「双减」限制培训时间,该政策导致生源与收入骤降,属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而不属经营风险;按原租金继续履行将使甲陷入严重经济困难,负担明显失衡。故甲可诉请解除,法院也可依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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