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借与法定解除权

民法-139 · 合同变更与解除 · 案例题 · 常考 · 26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总面积七千余平方米,转租、转借须提前告知出租方。乙酒店未提前告知,即将其中临街三十平方米房屋转借给丙超市作临时铺面。甲公司能否以擅自转借为由解除合同?
不能解除合同。乙酒店擅自转借虽属违约,但并未使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落空,故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法条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要件:
  1. 第一,须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即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 第二,两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3. 第三,仅属一般违约的,守约方只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解除合同。 本案套用:乙酒店未提前告知即转借三十平方米,违反约定,构成违约;但该面积占比极小,租赁物整体使用收益未受影响,合同目的仍可实现。故甲公司只能主张违约责任,不享有解除权。合同的法定解除。 解除门槛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轻微违约只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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