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合同的准据法

三国法-36 · 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 客观题 · 常考 · 280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中国广东某服装公司与意大利设计师拉法签订劳动合同,聘其为设在法国巴黎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兼艺术总监,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中国法。现我国法院受理该劳动合同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国法
  • B适用意大利法,因拉法有意大利国籍
  • C适用法国法,因法国是拉法的工作地
  • D适用中国法,因中国是用人单位主营业地
答案:C 正确。
  1. 第一,涉外劳动合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约定适用某国法的,该选法条款不生效力禁止协议选法;
  2. 第二,优先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工作地指其实际长期履职的固定地点工作地优先;
  3. 第三,仅在难以确定工作地时,才转而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主营业地兜底;
  4. 第四,劳务派遣情形下,还可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派出地补充。 A 错,劳动合同禁止选法,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作为定准据法的依据约定无效;B 错,国籍不是劳动合同的连结点国籍无连结点;C 对,拉法在巴黎任欧洲分公司总经理,工作地明确为法国工作地在法国;D 错,主营业地法只在工作地无法确定时备用,本案无适用空间主营业地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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