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与法律适用
题干
中国瑞丰公司与德国韦曼公司订约进口船用柴油机,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仲裁地德国,未约定仲裁条款准据法。瑞丰公司申请仲裁,韦曼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关于仲裁条款效力审查
- A仲裁院无权认定,只有法院有权
- B一方请求仲裁院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 C应适用中国法
- D可适用中国法或德国法
结论:B、D 正确。仲裁协议效力审查
知识精要:
- 第一,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当事人既可请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也可请人民法院裁定,机构并非无权审查机构也有决定权;
- 第二,一方请机构决定、另一方请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司法审查优先法院裁定优先;
- 第三,仲裁协议准据法先看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仲裁地法。 逐项判定:A 错,认定权非法院独有,仲裁院亦可决定法院专属说错误;B 对,两种请求并存时由法院裁定法院优先;C 错,未作约定不等于必然适用中国法过于绝对;D 对,中国法为机构所在地法、德国法为仲裁地法,两者均可选择两法均可。 《仲裁法》第20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机构法院都能管,先看约定再看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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