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身份证明与人格权法律适用

三国法-38 · 涉外诉讼中的身份证明与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 · 客观题 · 常考 · 296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韩国明星李春玉的经纪公司(主营业地在日本)向我国法院起诉中国某网站,指控该网站侵害李春玉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原告仅需出具身份证明文件即可参诉,无须证明手续
  • B原告代表人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委托代理人的,法院应予认可
  • C法院应适用日本法解决本案纠纷
  • D适用法律应由原告查明提供,无法提供时法院可适用中国法。
B 正确。
  1. 第一,外国企业参诉,身份证明须所在国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按条约办证明手续 公证认证;
  2. 第二,外国当事人的代表人在我国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法院应予认可 法官见证;
  3. 第三,人格权受侵害的,以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法为准据法,本案被侵权人是韩国明星,故适用韩国法 经常居所地;
  4. 第四,人格权侵权不属意思自治,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法院查明。A 错,缺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不可用 身份证明;B 对,经法官见证签署即获认可 见证签署;C 错,主营业地在日本不改变准据法 韩国法;D 错,查明义务在法院 查明义务。身份证明须认证,人格权侵权看经常居所授权委托书经法官见证即可,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却省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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