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买卖的管辖与准据法

三国法-51 · 涉外房屋买卖的管辖与合同准据法 · 客观题 · 常考 · 30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新加坡人李贤闻在北京购有独栋别墅,回国前以3000万元卖给经常居所地在大连的中国人王华,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后因履约纠纷,王华在新加坡法院起诉;新加坡法院审理期间,李贤闻又向大连中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大连中院有权受理
  • B应由北京中院专属管辖
  • C新加坡法院立案在先,中国法院无权受理
  • D中国法院受理的应适用英国法
结论:A、D 正确。
  1. 第一,涉外房屋买卖合同按合同纠纷定管辖,不属不动产专属管辖,被告经常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受理非专属管辖;
  2. 第二,涉外案件允许平行诉讼,外国法院先立案不排斥中国法院受理平行诉讼;
  3. 第三,合同准据法以当事人选择优先,本案约定的英国法应予适用意思自治优先。 逐项:A 对,大连为被告经常居所地,标的额也符合中院受理标准大连中院可受理;B 错,此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且北京标的额不达中院标准北京不专属;C 错,先立案不产生排除效力先立案不排他;D 对,应适用约定的英国法适用英国法。涉外不动产买卖合同走合同管辖,允许平行诉讼,准据法从约定房子在境内不等于专属管辖,先立案也不排他,准据法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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