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着手的认定标准
题干
甲冒充公安人员,谎称乙涉嫌电信诈骗,骗乙将20万元存款取出并转入其指定账户。乙取款后察觉受骗,又将该20万元存回银行。对甲的犯罪形态应如何认定?
甲的欺骗行为尚未达到着手的紧迫程度,应认定为诈骗罪预备。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2条、《刑法》第23条。
- 第一,着手以行为人开始实施实行行为为标志;
- 第二,该实行行为须对法益形成紧迫危险;
- 第三,未得逞须出于意志以外原因。 本案中,甲冒充公安人员诱使乙取出20万元,但该款仍处于乙占有之下、尚未转移占有于甲,财产受侵害的危险并不紧迫,故尚未着手;乙自行察觉后把钱存回,甲未取得财物即败露,属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成立诈骗罪预备;若采形式的客观说,只要实施欺骗即为着手,则应认定诈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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