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题干
试述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标准,并说明自动性判断中客观说与主观说的分歧以及中止有效性的例外情形。
未遂与中止的分界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以及放弃犯罪有无自动性。
- 第一,犯罪未遂以已经着手实行为前提,未得逞须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欲达目的而不能。意欲继续却自认无法继续的,仍属被迫放弃。
- 第二,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要求行为人能继续实施犯罪却自动放弃。“能不能”的判断存在观点分歧:客观说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准,主观说以行为人自身认知为准,法考通常采主观说。
- 第三,中止还须有效,是否种下因决定要求高低:未作用到被害人身上的,自动放弃即可;已作用到被害人身上的,须有真诚挽救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结果虽发生,但由异常且影响显著的介入因素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仍可成立中止。 判断口径:先定位阶段与着手,再检验放弃是否自动,最后审查有效性。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3条、《刑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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