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加重构成的未遂认定

刑法-65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案例题 · 常考 · 23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听说乙家有价值800万元的名画,趁乙外出潜入其家,窃得一画,实为价值8000元的赝品,真画已提前转移。对甲应如何适用法定刑、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甲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但法定刑适用与犯罪形态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依据《刑法》第264条、《刑法》第23条。
  1. 第一,加重构成说主张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属加重构成要件,具有独立的既未遂形态;
  2. 第二,量刑规则说认为数额仅系法定刑升格因素,不产生未遂;
  3. 第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以行为人认识并意欲侵害的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 本案甲误认赝品为800万元名画而窃取,属对象认识错误;按前者应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按后者仅成立数额较大的既遂。 加重构成有未遂,量刑规则只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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