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与犯罪预备的认定

刑法-232 · 犯罪形态 · 必考 · 341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及其优先性,并说明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以及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界限。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的,直接认定犯罪既遂,此即既遂优先认定。
  1. 第一,既遂要求行为人有犯该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实行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一经成立,其效力即优先于未完成形态的判断,不再回头考察中止、未遂。
  2. 第二,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留于尚未着手实行的阶段。为预备而预备的行为缺乏法益侵害危险,不属刑法规制对象。
  3. 第三,预备与未遂的分界点是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着手须实施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并对法益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未要求观点展示时按实质客观说作答,仅有实行行为外观而危险不紧迫的认定未着手。 判断口径:先查因果关系,具备即为既遂;不具备再看是否着手,未着手为预备,已着手为未遂。法条依据为《刑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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