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可罚性判断

刑法-62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案例题 · 常考 · 27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对乙怀恨已久,携菜刀欲往乙家行凶,出门后发现刀刃生锈,便先到铁匠铺磨刀,途中因形迹可疑被巡逻警察盘问,遂案发。问:甲磨菜刀的行为能否作为犯罪预备处罚?
甲磨菜刀的行为不应以犯罪预备论处,不构成可罚的预备犯。依据《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预备犯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成立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1. 第一,主观上为实行犯罪;
  2. 第二,客观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3. 第三,预备行为具有法益侵害危险。 本案中,甲因怨恨携刀欲杀乙,出门后见刀刃生锈,遂转去铁匠铺打磨,途中被盘查而案发。打磨菜刀属于日常生活行为,距杀人的实行行为尚远,本身缺乏实质危险性;其仅有预备的外观,不具备可罚性基础,故不应以犯罪预备处罚。犯罪预备先看形式,再看危险:日常行为不生险,不作预备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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