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着手与未遂预备界分

刑法-190 · 2024年真题(回忆版) · 案例题 · 常考 · 26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冒充公安人员,谎称乙涉嫌电信诈骗,令其取现20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并安排丙假冒同事上门取款。乙取现后识破骗局,将钱存回银行;丙上门时乙不在家。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未遂还是预备?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不成立犯罪预备。依据《刑法》第266条、《刑法》第23条,认定诈骗未遂须满足三点:
  1. 第一,开始实行构成要件行为,着手的节点在分则骗术行为的实施;
  2. 第二,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取得财物非出于自愿放弃;
  3. 第三,以是否着手界分未遂与预备。 本案中,甲虚构乙涉电信诈骗的事实,冒用公安名义指令乙取现并转入指定账户,已进入骗取实行阶段,应属已经着手;乙取现后自行识破而未交付款项,系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故应认定为未遂。持实质客观说者会以款项尚在乙控制下、危险不紧迫为由论以预备,但该标准易趋主观,不足采。诈骗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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