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与同种罪行
题干
甲因拐卖妇女罪被抓获并羁押,讯问中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拐卖儿童事实。甲的行为是否成立特别自首?
甲的行为不成立特别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要件有三:
- 第一,主体须处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状态;
- 第二,所供内容须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罪行;
- 第三,所供之罪须属可另行单独定罪的异种罪行。 本案中,甲因拐卖妇女罪被羁押,第一项要件具备;拐卖儿童一节司法机关确不知情,第二项要件亦具备;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同处一个条文,属同一选择性罪名,两种行为仅犯罪对象有别,为同种罪行,无从另立一罪。故甲只成立坦白,最终仍以一罪论处,不成立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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