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中如实供述的认定
题干
甲、乙共同诈骗丙,并殴打丙致其重伤。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但甲辩称未分赃故不构成诈骗既遂,乙称致伤系过失、不构成故意伤害。他们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甲、乙均成立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要件为:
- 第一,自动投案,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 第二,如实供述,交代本人实施的犯罪事实;
- 第三,供述只须指向犯罪事实本身,对法律定性的异议并非翻供。 本案中,甲、乙虽已走投无路,但人身自由未受限制,仍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属主动置于司法控制;二人均承认共同诈骗丙并殴打丙致重伤,未否认自身行为。甲以未分得赃款为由否认诈骗既遂、乙以过失致伤为由否认故意伤害,均只是对法律评价的争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首只要承认犯罪事实,对法律定性的辩解不影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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