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种罪行不成立余罪自首
题干
甲、乙共同入户盗窃,丙在卧室熟睡。得手后甲临时起意将丙打死,乙未阻止,二人离开。三天后乙单独行窃被抓,随即交代伙同甲盗窃及甲打死丙的事实。问:乙交代共同盗窃事实能否成立自首?
乙不成立自首。依《刑法》第67条,只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余罪,才以自首论。
- 第一,行为人已被司法机关控制;
- 第二,须如实供述自身罪行;
- 第三,供述内容须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 第四,该罪行与已掌握之罪须属不同种罪行。乙因单独行窃被当场抓获,其交代三天前伙同甲入户窃取财物,与已掌握之罪同属盗窃,落在同种罪行之内,故不成立自首,仅能认定坦白,可从轻处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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