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104 · 追诉时效 · 案例题 · 常考 · 25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2003年拾得一把枪支后一直非法持有,2012年用该枪杀人,2014年又用该枪入户抢劫,2020年不慎丢失该枪;2022年他人拾得该枪用于杀人,侦查中查获该枪,进而发现甲持枪的事实。甲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时效从哪一年起算?
甲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追诉时效应从2020年起算。依《刑法》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第一,本罪属继续犯,非法持有状态在行为终了前持续存在;
  2. 第二,继续犯的时效只能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3. 第三,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拾得枪支者不在其列。 本案甲自2003年拾得枪支后一直占有,直至2020年丢失,持有状态方告终了,时效起点即2020年;甲不具备该罪主体资格,丢枪不另成立他罪,不产生时效中断。 继续犯先定行为终了日,再回溯时效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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