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认定

刑法-242 · 自首、立功与追诉时效 · 必考 · 293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刑法中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并说明被动归案、投案后翻供及交代同种罪行等情形应如何定性。
自首的判断以归案是否出于本人意愿为起点,成立与否直接影响从宽幅度。
  1. 第一,一般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主要罪行;共同犯罪人还须交代所知同案犯,只讲自己不谈同伙的不能认定自首。
  2. 第二,投案后翻供并非终局否定,只要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即可回复自首;承认事实而仅对行为性质作罪轻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参见《刑法》第67条。
  3. 第三,因被抓获而到案者无自愿性,不成立自首,但其交代可成立坦白。
  4. 第四,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异种罪行的,以特别自首论;所交代者与已掌握之罪同种的,不成立特别自首,只可酌情从轻。 判断口径:先看归案自愿性,再看所供罪行是否属于异种,两问均过方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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