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立功的界分
题干
吸毒者甲多次从乙处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家中存放的毒品达5公斤。后甲为戒除毒瘾,携该批毒品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吸食的事实,却拒不说出毒品来自乙。问:甲是否成立自首或立功?
甲成立自首,不构成立功。甲购买毒品供自吸,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持有5公斤已构成《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自首依《刑法》第67条,须:
- 第一,自动投案;
- 第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 第三,接受审查裁判。立功依《刑法》第68条,须检举他人犯罪且查证属实。 本案甲为戒毒携毒品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出于本人意志;到案后承认吸食、存放该批毒品,供述及于本罪主要事实,毒品来源非本罪构成要件,故自首成立。甲拒不交代贩毒者乙,未检举他人犯罪,故不构成立功;若揭发乙贩毒,则可另成立立功。自首与立功 自首查自己,立功看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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