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分
题干
甲明知乙交给自己的10万元现金系乙抢劫所得,仍将现金存入自己银行账户,并通过购房、购车协助乙转移资金。问:甲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该现金系乙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又如何认定?
甲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非七类特定犯罪。依据《刑法》第191条、《刑法》第312条。
- 第一,洗钱罪的上游只能是七类法定犯罪,法定七类上游犯罪;
- 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游犯罪不作限定,上游犯罪无限制;
- 第三,两罪竞合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特别法优先适用。 本案乙所犯为抢劫罪,抢劫所得,不在洗钱罪上游之列,甲存入账户并购房购车转移资金,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该10万元系乙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则落入洗钱罪上游范围,甲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转移,应以洗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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