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互易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刑法-168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2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持海洛因、乙持鸦片,二人均为吸毒人员,为供本人吸食而相互交换手中的毒品。问:甲、乙互换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① 甲、乙互换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② 依据:《刑法》第347条。 ③ 成立要件:
  1. 第一,主观上具有将毒品投入流通扩散的目的;
  2. 第二,客观上实施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3. 第三,行为足以产生毒品扩散、危及公众健康的危险。 ④ 本案中,甲、乙本身即为吸毒者,二人持有的毒品只供本人吸食,互换后仍限于自用范围,不具有流通扩散目的,未使毒品更易流入市场,故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若所持数量达到标准,另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评价。贩卖毒品罪不要求牟利,但要求流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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