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263 · 其他可能考查的犯罪 · 常考 · 353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成立要件,并说明其与洗钱罪的界限以及本犯处置赃物的定性。
本罪是赃物犯罪,以他人犯罪已经既遂、所涉财物属于赃物为前提。
  1. 第一,行为对象限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犯处分自己犯罪所得的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成立本罪。
  2. 第二,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其他足以掩饰、隐瞒的方法,居间介绍买卖、无偿收受并藏匿的亦可评价在内。
  3. 第三,主观上须明知是犯罪所得,明知含知道与应当知道,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罪名与刑罚。
  4. 第四,与洗钱罪的界分看上游犯罪范围与行为目的,洗钱限于七类重罪的所得,且以漂白来源、使资金表面合法为指向;本罪覆盖全部犯罪所得,侧重藏匿与处分。
  5. 第五,与上游犯罪人事前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理,不再以本罪论处。判断口径:先查上游是否既遂、涉案财物是否属赃物,再查客观行为与明知,最后看上游是否属七类重罪以决定是否转按洗钱罪评价。参见《刑法》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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