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题干
甲谎称自己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向乙收购银行卡。乙明知甲可能用该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将卡卖给甲,甲果然用该卡骗得他人钱款。对乙的行为如何定性?
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有观点主张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断,本文不采。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成立本罪。
- 第一,主观上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只须概括认知,无须确知具体罪名;
- 第二,客观上须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出售银行卡属其典型形态;
- 第三,须达到情节严重。 本案中,甲拟用该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乙仍出售,客观上为诈骗资金流转提供结算帮助;但乙仅靠售卡获利,与甲无事先通谋,对诈骗对象、方式不知情,欠缺诈骗的共同故意,故不成立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只须概括认知,有无通谋决定本罪与诈骗共犯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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