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题干
甲欲开设网络赌场,乙明知此事仍为甲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甲事后并未使用该帮助,也未实施任何犯罪行为。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乙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而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
- 第一,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第二,须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
- 第三,主观认识内容与客观帮助指向须同属信息网络犯罪这一类别。 本案中,乙明知甲欲开设网络赌场,仍提供接入与技术支持,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均落在信息网络犯罪范围内,成立概括故意;具体罪名有无偏差不影响定性,故乙不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甲未实际使用该帮助亦不影响本罪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帮的是信息网络犯罪这一类活动,不要求与正犯罪名完全对应,只要认识到对方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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