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166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刑法分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3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故意杀人后告知朋友乙,乙将甲安排在自己郊外房屋居住;两天后司法机关询问乙是否知道甲下落,乙谎称甲已逃往外省。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乙构成窝藏、包庇罪,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也不另定其他罪名。依据《刑法》第310条。要件:
  1. 第一,对象须是已经实施犯罪的人;
  2. 第二,客观上实施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3. 第三,主观上明知对方是犯罪人且事前无通谋。 本案中,甲杀人后将实情告知乙,乙明知其系负案在逃的犯罪人,仍把甲安置于郊外房屋居住,属于提供藏匿处所;司法机关询问时乙谎称甲已逃往外省,属于作假证明包庇。乙系事后知情,事前未与甲通谋,故以窝藏、包庇罪一罪论处,不按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处理。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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