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取回行贿款的定性

刑法-179 · 贪污贿赂罪之贿赂犯罪 · 案例题 · 常考 · 312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为求乙利用职务为其办事,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乙500万元,并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密码交给乙使用。乙用该卡炒股获利80万元,最终未为甲办事。甲便挂失银行卡、修改密码,将卡内580万元取出。问:甲取款行为如何认定?
甲挂失银行卡、改密取走580万元,对其中80万元构成盗窃罪,对500万元行贿款则存在两种意见。依据《刑法》第264条、《刑法》第270条。盗窃罪的成立要件为:
  1. 第一,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2. 第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第三,客观上实施违背占有人意志的转移占有。 本案中,80万元系乙用卡炒股所得、由乙实际占有,甲挂失改密后私自取走,未经乙同意转移其占有,故构成盗窃罪;若认为该款自始在甲占有之下,则仅成立侵占罪。对500万元,否定说认为受贿人对卡内资金仅属法律拟制的占有人,实际支配仍归甲,不成立盗窃罪;肯定说认为交付后资金已由乙事实占有,甲取回亦成立盗窃罪。卡内资金的占有归属取回行贿款是否构成盗窃,取决于卡内资金归谁事实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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