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题干
商人甲欲竞拍一块地皮,送给国土局局长乙之妻丙100万元,请丙向乙说情。丙按甲的要求对乙隐瞒收钱一事,仅请乙为甲谋利。如何认定甲、乙、丙的行为?
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不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第388条之一、《刑法》第390条之一。前罪的要件为:
- 第一,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
- 第二,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三,须收受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 本案中,丙系乙之妻,收受甲100万元后请乙动用局长职权帮甲竞得地皮,三项要件齐备;甲明知乙不知情,仍借丙的影响力谋利并交付巨款,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乙对收钱一事毫无所知,欠缺受贿故意,不成立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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