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界分

刑法-258 · 贪污贿赂犯罪 · 必考 · 31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并说明二者在主体、便利条件与谋利要求上的区别?
两类间接受贿的实质都是权钱交易,但凭借的力量与主体不同。
  1. 第一,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凭借本人职权、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和工作联系,与被利用者之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
  2. 第二,斡旋受贿须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替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以受贿论处。
  3. 第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在职或离职者本人也可借原职权地位的影响。
  4. 第四,该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允诺提供帮助,即答应替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只有钱没有权;若一开始就知自己无影响力而收钱,可能成立诈骗罪。
  5. 第五,在职时用权、约定离职后收钱的,权钱交易在职时已形成,仍按受贿罪处理。判断口径:看收钱人与用权人的关系以及由谁作出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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