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代收财物的受贿故意认定
题干
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20万元现金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甲的妻子乙。乙收受后告知甲,甲知情后不反对,也未退还或上交。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甲构成受贿罪。依据《刑法》第385条,认定此类受贿须具备三项要件:
- 第一,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 第二,财物由特定关系人代收,即近亲属等代其收下他人所送财物;
- 第三,本人知情后既不退还也不上交,据此推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本案中,乙系甲的妻子,属特定关系人;乙收下丙为不正当请托所送的20万元并告知甲,甲知情后不反对、不退还,等于默示认可权钱交易;丙的请托事项具体,甲明知具体请托事项仍受领财物,视为承诺谋利。故甲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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