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成立要件与既遂认定
题干
试述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并说明索贿与收受贿赂在谋利要求上的差异以及既遂与数额的认定标准?
受贿罪的内核是权钱交易,以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
- 第一,行为对象限于财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单纯安排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折价计入。
- 第二,行为方式分两类:索贿只需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要财物,不要求有谋利目的;收受贿赂则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实际谋利,虚假承诺以具备办事职权和条件为限,本无能力却骗钱的按诈骗罪论处。
- 第三,既遂以实际占有或控制财物为准,不看权属名义是否变更,数额按收受当时计算,事后涨跌不影响。
- 第四,家属通谋、传话、协助索要,或明知其收受仍用权谋利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单纯知情不举、享受财物者不构成。判断口径:先定身份与职务关联,再分索要或收受,最后查控制状态与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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