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要件

刑法-181 · 贪污贿赂罪之贿赂犯罪 · 案例题 · 常考 · 20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某重点高校在A省招收文科考生,甲排名第二,可选该校任一专业;甲母乙不熟悉招生规则,托招生人员丙让甲被录取到法学专业,丙借机向乙索要10万元现金。问:丙、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结论:乙为让甲被录取到法学专业而应丙索求交付10万元,不构成行贿罪。 依据:《刑法》第389条。 要件:
  1. 第一,主观上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第二,因被勒索而交付财物;
  3. 第三,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套用:甲成绩排第二、本可自选专业,录取法学属其本可合法取得的利益,故不存在不正当利益;乙交款由丙索要而起,未谋取额外好处;丙利用招生职务索取考生家长财物,应另按受贿评价。 行贿看利益是否正当:被索而付、未得私利,即不入罪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06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