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刑法-186 · 贿赂犯罪 · 案例题 · 常考 · 19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的企业本已符合国家补贴的发放条件,甲误以为须打点关系,遂请托国家机关负责人乙并送上五万元现金,乙收受后发现该企业确实符合条件,仍予审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甲不构成行贿罪。依据《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的核心在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成立要件为:
  1. 第一,主观上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2. 第二,客观上须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3. 第三,所换取的利益须在实体上确属不正当。 本案中,甲的企业本就具备领取补贴的资质,甲虽误认须打点而给付乙五万元,乙亦予以审批,但该利益依规本应取得,实体上并不存在不正当利益,故欠缺行贿罪的不法内涵。行贿罪·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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